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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网站 2008-1-28 14:45:54 作者: 编辑:emma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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